民国中警察局署长是什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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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长是公安局(警政机构)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相当于现在的公安部部长。 清末,地方治安由地方督抚和将军指挥,一般不直接管具体案件,而是授权给府、厅、州、县主管刑名的人负责。

辛亥革命后,各地建立了军政府。由于缺乏经验,各地军政府都设立了掌管刑事的“督察长”。后来,有些地区将巡警总局(或派出所)的所长也称为“督察长”,而将地方的典狱官称为“监所监察”,将各厅、县的司法官称做“法庭监察”,各厅、县的武官则称做“武备督察”。这些不同称谓的工作内容大体相仿,都是负责调查、审理刑事案件并执行判决。

1936年以前,国民党政府没有设立统一的警察部门,各地设立的督察制度也不统一,甚至有的地方连名称也不一样。

1936年以后,国民政府建立了全国统一管理的警察体制,规定省及省以下的警察机关统称“警察局”,局长称“署长”;县级市的警察局称“公安分局”,局长称“分局署长”;乡镇的警察值班室称“派出所”,所长称“派出所署长”。

此外还有特种警察组织——“宪兵”,隶属于军队系统,管理刑讼案件。 不过这种整齐划一的体制并没有维持很久。抗战爆发后,为适应战时的特殊形势,各地又陆续恢复了旧的制度,或者建立新的管理机构。在抗战胜利前夕,各地公安机关的体制混乱,管辖范围模糊,名称不尽相同的情况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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