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馆藏情况是怎么备案的?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馆藏情况,是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作者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基金会等注册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单位以及国家或省级艺术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提供,并被上述单位收藏或陈列的情况。
作者应当将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移交给收藏或陈列单位后,凭收藏或陈列单位出具的收藏或陈列作品的有效证明,向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按照要求填写的作品馆藏情况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交付证明;
4、收藏或陈列单位的收藏或者陈列证明;
5、作品照片和作品说明;
6、授权他人办理作品馆藏情况备案申请的,应提交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