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山西省教育厅厅长是谁?
1912年3月9日,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成立,设部务秘书兼办公厅主任1人,主管全国教育行政工作。原大清学务总局因而改称“学务处”,负责处理北洋政府时期的学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教育部将管理权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机构。省教育督导制度和机构从此建立和开始发展。1952年教育部推行学校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省、市、自治区首次设立教育行政督察员,专任负责,直接对中央教育部负责。同时一些省、市、自治区通过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委员会的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教育部对教育厅、局的工作实行检查、监督、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同学校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
1955年教育部对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的设制做了统一规定: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机构应当成为本辖区各级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其第一把手称为教育厅(局)长。
1956年9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是国家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会上再次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教育工作的暂行规定》,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普遍成立教育工作委员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教育行政机构,统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县教育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主持工作。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长为教育局分管局长。1958年9月,全国教育系统“教育革命”座谈会召开。提出要把教育行政机构真正建设成为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的主管机关。重新设置了教育行政机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长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教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负责工作,同时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应由中共县委委员或候补委员担任。省教育考试院设副院长1人,副院长由省级教育部门从事业单位干部中提任。中小学执行人民政府制定的学制、课程,使用国家审定下发的教材,接受当地县、市教育行政监督、检查、指导。
20世纪60年代后期在全国开展了“教育革命”运动。1969年8月第9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把教育革命作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重点贯彻、落实,教育单位成立革命委员会,生产单位暂时保留行政领导。1970年3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教育革命的决定》。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教育小组为行政领导机构。
1978年4月第4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后期以来教育战线的曲折面前,要把教育革命作为在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改造教育战线的有力武器,继续大力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军队和国防系统,在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其他企业单位,都要支持和重视教育革命。
1981年12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作为全国人民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法律对教育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作出原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教育厅(局),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设教育办公室,村设办学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教育行政机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行分级管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公布,对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国家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的专门的成人教育行政机构未建立起来,国家教委指示,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成人教育纳入普通教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8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