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72年是多少年?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中的“中华民国”只是一个号称,并非实际上的国家名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实质上的国号) 1945年至1949年国共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使用“中华民国”的称呼;在台湾省和海外华人社区,也有广泛认同和使用这一称呼。但自1949年至今中国大陆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称呼取代了它。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一个中国包括大陆和中国台湾,是中国唯一被联合国承认的国家代表。在联合国的文件里,台湾的中国国籍身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指的。当台湾地区参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时,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身份。反之亦然,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主权国家身份参与这些组织和活动时,也必须使用中华民国的身份。
例如,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网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作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而中华民国的代表则是“来自中国台北政府的代表”(注:“中国台北”是联合国及许多国际组织的惯例用语,指中国的台湾省。由于台湾地区在国际社会上通常以“中国台北”名义出现并加入相关组织的,且联合国等机构以“中国”代替“台湾”)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任何国家都无权代表中国签订任何协定,而中国也只有两个合法政府,即国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论是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还是共产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不能以中国名义参加任何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了讨论的需要和实际工作的开展,人们不得不寻求一种方法来确定哪个政府才能代表中国。
1971年,在第26届联大上,阿尔巴尼亚、蒙古、毛里塔尼亚、也门阿拉伯共和国、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获得承认,并且可以连名投票。13个支持上述国家加入联合国的提案国在联大会议上提出一项动议,主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谈判”。这项动议得到联合国大会通过,并由此产生了“一个国家两个政府”的所谓“过渡办法”。这就是后来所谓的“中国原则”(The Chinese Principle)。这个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我们所有国家都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且承认只有一个政府能够代表中国,这一政府就是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它能以中国名义向联合国提出意见和建议。然而我们承认,在一个国家内存在两个或多个享有平等权利和政治地位的政府,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这种情况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难题。在这一方面,我们赞同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实行下列‘过渡办法’。
每一个政府只能以本国政府名义并在本国内发号施令。任何一个政府都不能声称自己代表了整个国家,也不能代表这个国家内部其他政府所代表的民众或地区。但是,在和平解决争端和涉及区域问题的有关活动中,每个政府都可以并且应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的会议上,各有关政府应坐在各自国家的座位上,并应记住他们所承担的中立和义务。这样,在联合国外表上,至少表面上的中立和无所偏向似乎可以得到保持。当然,这种安排只是权宜之计。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努力促成早日建立一个真正代表全中国人民的统一的政府……” 按照“中国原则”,尽管世界上有两个中国,但为了联合国的代表问题,只有一个中国,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