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计数的x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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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初,国民政府以法币改革为契机,颁布《中华民 国通货条例》,以法币作为主权货币,统一全国币制;同时 废除银本位制度,实行外汇管制,禁止外币流通。根据该统- -条例,旧中国形成了法币(中币)、关金券(华币)和美元等 外汇兑换券并行的货币体系。由于法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前身 ,所以本文主要讨论法币的流通情况。

2.1 法币的发行量 1935年至1947年间,上海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和大陆保险公司四联总处共印刷发行了面额为1元、5元、10元、 20元、50元和100元的纸币860多亿元(旧币),另有2元面 值的军用票210亿元,合计发行约1080亿元。 国民党政府还印制了大量的债券,用于弥补财政赤字。 这些债券按发行期限可分为期票和公债两种,前者由财政部 发行,后者由经济部发行。 在抗战结束后发行的各种债券中,期限一年者发 行300多亿元,两年期者发行400多亿元,三年期和五年期者分别 发行800多亿元和700多亿元,十年期者发行600多亿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还以战欠名义发行了一种500万元的 债券。以上各项加在一起,共计2150亿元以上。

除上述由国家发行的货币外,各金融机构还发行了 不计息、不兑现的“储蓄证”。1945年11月,国民党中央委 托行政院制订《银行储蓄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各行按规定的程 序自行决定是否发行存款凭证。由此,各大银行纷纷效仿,储 蓄证像雨后春笋般涌现。到1947年年底,仅国有四大银行就发了 行各类储蓄证1.5万余张,金额1000余亿元。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也大量印发钞券 ,用以支付干部薪金和军费开支。这些钞券大多没有记载发行 总量,统计起来十分困难。据估计,这些钞券的总值可能高达 3000亿元以上。

另外,国民党政府还拖欠了大洋公司、交通部电信公司和 东北电业公司等企业的巨额工资和款项,这些债务一般也是 以不兑现的票据形式记入“帐内”,难以确定具体数额。

综上,国民党统治时期国家发行的货币和拖欠的债务共计1600 多亿元。加上各种存款和储蓄,实际价值可能在2600亿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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