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通宝十浙价值多少?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控制地方,避免军阀割据,重蹈元朝的覆辙,建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明初的军屯制度即是其中一环。 按照明代开国太祖皇帝朱元璋设定的制度,每个军事编制单位(卫所)要耕种三百六十顷土地,以供应本军需要的粮草。剩余的粮食用于售卖,收入归朝廷所有。为了保证士兵能及时领到粮草,又建立了兵匠营制度,从各地抽调的工匠与军队一起屯田,生产军需用品和民用品。
明朝初年,京师的粮草主要来自河南、山东二省,此外还有湖广、浙江等地输送的粮食。到了中后期,陕西、四川、江西等地的粮食和棉布也纳入了明朝的征调范围。 在明代早期的赋税制度下,除了夏秋两季征交的粮草外,每年农历四五月还要征交“子粒钱粮”,作为来年春播的经费;农历腊月还要征交“腊钞”,用来补贴冬闲时的生计。这些征调地方物产的货币化财政手段为明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明朝中期以后地方财政的空虚留下了隐患。 《明史·食货志》记载了这些征调的实物种类和数目: “初设京仓,由户部分派各省支应,凡米麦豆等项,每石折银三钱,盐菜钞布等项,每匹钞五钱。” “南直隶、江西、湖广、贵州皆以米麦输京师,而四川、云南、贵州之所输,皆以布帛代黍。” “浙江有湖广之荆襄,四川之打箭炉、松潘,云南之乌撒、东川等处,皆产煤。” “山东之登莱、辽东之宽甸、河北之永平所属山海关,皆有铁。” “山西泽州有青莲涧银矿,长治县有好林山铅矿。” "陕西延安府安定州出安西州黄铜,平凉府灵台县有铜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