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年工资多少人民币?
根据现有的历史资料,应该是有答案了,大家跟着我来一起了解下吧。 1950年到1978年间,我国一共进行了五次物价调整(这里说的物价仅仅指消费价格指数,不包括工资、税收等),每一次调整都会使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购买力迅速下降。
第一次物价上涨开始于1953年底,当时国家财政开支超过预算的42%都来自信贷,为了减少对信贷的依赖,增加税源,1953年国家决定调高税率,第一次大规模上调所得税。这次上调幅度很大,个人所得税由原定额征收改为按比例征收,家庭月收入在36元以上的,要按收入的90%缴纳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每月达50元的,纳税额达40%以上;对于私营业主和个体户还征收累进利率的储蓄存款利息税,月息1分以下的,税率高达50%,对投机倒把所得还实行60%~100%的额外征收。
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基本结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经济杠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此背景下,195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把小型企业转让给个人承包经营若干问题的规定》,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
随着私人企业的蓬勃发展,市场物资供给日趋紧张,因此1956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控制货币发行与信用额度的通知》,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避免通货膨胀。然而,随着苏联政府于1956年11月开始对中国政府的巨额贷款,我国外汇储备大幅下降,不得不加大出口力度,导致通货膨胀愈演愈烈。到1958年,全国物价总水平比1957年上涨了近200%。
为了治理通胀,1958年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撤销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宣布撤销原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并以法定利率偿还剩余部分本息。至此,历时3年的治理通货胀任务宣告完成。
但此次取消债券并不等于债权消失,国家还是要把这些资金投放到社会,因此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采取“以丰补歉”“以丰补欠”的政策,用后来的丰收弥补前面的亏空,保证市场供应,保持物价平稳。同时,由于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粮食等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加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城乡消费价格指数逐步回落到正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