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书法怎么写?
先秦时,“书”与“艺”是连用的。《周礼大司乐》有曰:“乃教六诗:曰风雅颂,曰歌雅舞。”其中的“风”“雅”“颂”都是诗歌体裁的名称;而这里的“歌”“咏”“诵”和后来的“歌”“诵”(今本《说文解字》作“讴”)也都是唱歌的意思,也就是说,当时把包括诗歌在内的文字写作称作“艺”。 汉魏以后,则专指毛笔字而言了。
古汉语中也有称汉字为“书”的用法,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里有句“书同文”的话。但这里所说的“书”是“文书”、“书信”“史书”等书面语的意思,并非“书法”之意。 “书法”这一概念作为艺术范畴出现,最早见于我国南朝梁代萧衍所著《鉴释书论》一书: “今观晋代书名世者甚多……钟(会)善草书,遒媚过人,所谓‘草圣’也……” 宋人郭若虚在论述绘画与书法的关系时说得更明确: “或问:‘书道颇同乎?’对曰:‘殊方同归,谓不殊,乃谬谈耳。’” 在古代文献中,“书画同源”也是这个意思——即“书”与“画”在创作上有着共同的基本要求,两者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
其实,书法之所以能成为独立的艺术门类而存在,有其独特的审美价值,这跟它的表现工具是毛笔有关; 而中国的毛笔,又是跟中国特有的墨和宣纸相结合的。有了笔、墨、纸的结合,使得书法作品的表现力得到了空前的延伸和发展: 从篆隶楷行草到狂草,各种字体都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加上古人对书法用笔、结体、布局等规律的探寻和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体系。所以,尽管历代的书家们使用的载体各不相同,书写的工具也在不断地改进发展之中,但是他们的作品仍然可以被后人视为“法度可观”的作品来学习和欣赏。这就是“法”的作用和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