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币十年值钱吗?
1935年至1945年间,国民党政府统一发行法币(注1);抗日战争时期,为对付日伪军封锁而发行的“兑换券”(包括“中华民国建国八年兑换券”“交通部西北运输公司兑换券”“中国银行兑换券”等)、军用票和临时流通券;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收回各种“兑换券”,于1947年发行了“金圆券”,同时收回战时所发的军用品和货币(不包括军用票)并规定以一定比率兑换。从1935年到1947年间,除少数特种纸币外,国民党的法币和其他纸币实际上处于一种“通货”的状态,即无黄金储备,无外汇作支撑,纯粹靠印发钞票来弥补财政赤字,以此筹集资金和发动战争。这些钞票在流通时由于通货膨胀,其面值不断增长。到1947年时,这些钞票的票面已高达100元、5000元甚至更高。
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这些钞票在印刷质量等方面比之前的要精美不少,但是民众却并不“买账”——即使用这些钞票去购买东西,商贩是坚决不接受的。原因何在呢?原来,除了价值属性上根本不值一提之外,这些钞票本身已经失去了作为货币的基本职能——因为社会财富已经极度萎缩,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实际购买力又极度下降,以至于这些钞票即使能够买到东西,所付出的代价也会远远高于它们自身的票面价格。当时这些钞票事实上已被民众看作毫无价值的纸片,俗称“纸钞”或“法币”。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这钱不‘值钱’了!” 这些“不值钱”的钱其实早已成了“废纸”。当然,对于统治者来说,既然这些钞票早就不“值钱”了,那么继续发行它们也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当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宣布废除法币,发行金圆券时,这种本来就已经“作废”的钞票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毫无价值的“废纸”一张了。
【注】法币:即法币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统一货币制度。1935年由国民政府发布《统制货币办法》开始施行。至1947年共发行人民币65亿元,贬值120多倍,到1948年底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