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有私人造币厂吗?
清初的铸钱机构分为官局和民办钱局两种。顺治四年至十六年(1647—1659),清政府准许“州县商民自备炉房铅 Tin,呈官督造”。由于造币有利可图,各直、省内符合条件的商人纷纷奏请开炉铸造。这种“民办钱局”由政府派人督理,所铸制钱由商人自行销售和缴纳规银。顺治十六年,由于“闻奸商盗铸,其钱文薄劣,难资通用”,清政府下令封禁民办钱局,严禁商人私自铸钱,铸钱机构改为“官局”。
清政府对铸钱机构的设置由较宽到较严,顺治朝比较宽松。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规定:“每省城及直隶州许设炉一”。“商民呈官领勘监督铸钱”。顺治六年规定:“各省府皆得设炉”。
康熙年间,为加强对铸钱的控制,对铸炉的设置改为“仍著遵旨设炉,不许另行添请”“著照旧额设炉”,严格限制铸炉增设。从此,各省、直铸钱炉数大体确定下来,不再增加。
雍正年间,在直隶(今属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等省新设铸钱官局14处,广西、湖南、陕西、四川等省原有的15处铸钱官局恢复铸钱。至乾隆六年(1741),全国铸钱机构为92处,共设铸炉796座。此后,除个别地方有所调整外,一直沿用到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