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铺有印章吗?
有印章。清制,凡商人设立店铺,应申领店照,呈明业主铺租、本银匠作、邻佑姓名、图房号数等,由铺行铺户造册报县,转送本省存案,违者杖八十。商民设立店铺,必须向有司输纳银钱,呈明字号、行业,发给字号、店印使用。
清初,顺治十二年(1655)令,商人兴贩货物,不许印封把总(即保商)。康熙十年(1671)令,“商民贸易,听自行交易,毋庸置立行头把持”。
清后期,旧日行市之制,多已名存实亡。洋商侵入,垄断商业,更冲击着原来的商品市场。商人设立字号,大多为商号,而非店铺字号,如晚清的荣庆祥、同元号、乾泰祥、隆源祥等,或以字号为商号,如谦祥益、瑞蚨祥、同仁堂、张一元、全聚德等。其大商号如北平张宝瑞祥成衣庄,“有店堂3间,雇柜员、学徒90余人”(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四十四年八月初五日傅森折。),铺户店房众多,需行用的印章数量亦多,往往有多方同样的印章。商人开设店铺行用的印章,亦有数方之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