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条案共有多少种?
从形式上讲,条案主要有四类:
一、平头案,此样式无纹饰,或有线脚。如“四十九.黄花梨夹头榫平头案”。
二、霸王案,案面一端或两端做出翘头,多有花牙装饰。
三、供案,有花牙板、绦环板,或线脚装饰。通常案下有托泥。
四、供桌,方材,四腿、牙子不打槽,也不用嵌板,只是起攒框连接作用,案下有托泥。
条案是在晚明才发展成熟起来的,它是陈设型家具的代表,因此装饰特点鲜明,尤其是光素之器,其用材大多宽厚,而且很少用窄薄的三面条材拼凑起来。在腿足造型上,通常用的开光较大,线脚较宽,因此与书案和条桌相比,体量显得敦厚高大。如果是有膛板和牙条的条案,其装饰多集中在花牙、绦环板和牙子上,透雕和浮雕工艺的使用最为普遍。
而供桌装饰则相对简单,腿子和牙子大多起线脚。从家具功能上讲,条案主要有两大类:一、平头案,也称“书案”,书案的尺寸一般不太长,比较矮,多为平头直牙板式。
二、翘头案,也称“条案”,条案多用于陈设和装饰,因此尺寸长、体高,多为翘头花牙板式。一般来说,平头案是条案的早期形式,到清初才出现翘头案。在晚明和清前期,人们把桌子称为“桌儿”或“桌子”。
而在清中期以后,“案”却代替了“桌”字,人们就用“书案”指代“书桌”用“条案”指代“条桌”。这说明人们越来越重视陈设型家具的装饰效果,也充分意识到家具陈设所带来的文化特征和审美心理。当然也有长条案被称之为“书案”的,例如“八十.黄花梨夹头榫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