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茶叶多少文钱?
清初对茶叶的收购,各地并不一致,湖北最初是每斤定价20文,此后每年每斤增加了1~2文,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为37文,三十八年涨到55文。四川在康熙十五年前茶叶收购价15文,此后每年略为增加,康熙三十五年后涨到59文。安徽在康熙十五年前收购价为每斤40文,此后每年增加数文至10文,康熙二十九年后涨到130文。江西、湖南也大致相近。
清初每斤所赚的茶引银较茶价高得多,茶商很愿意赴京请领,再至湖北、四川、安徽等地贩茶出卖。康熙初年山西富商王相国曾一次请买价值4万两的茶叶。茶商所贩之茶,多是发往边茶市场。为了鼓励商人领贩茶叶,清政府还规定茶商贩运销完后的茶叶包装箱、篓等容器,可到当地官府报销成本价的一半。
这样,清初的茶叶贸易比较发达,湖北、四川、安徽等地的茶叶生产、收购都较前增加。但是,领卖茶引的商人,虽然每支茶引仅交银2分,却把这笔盈利加在收购茶斤上。在湖北、四川等省都出现“小民熬茶,获利甚微”、“茶商收买价值大减”、“贫民失业”的情况,“茶引日多,茶少”亦愈益突出。康熙中期以后,清王朝的财政收入因赋税逐年增长而渐趋增加,为了满足国家和宫廷大内日常及非正常开支,在财政上出现了“入多赋轻,出多费重”的情况,为了充裕国家和宫廷经费,清政府自康熙十九年(1680年)起,在边茶引银之外,又增收内地茶叶税银。
至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在安徽、河南、河北、浙江、山西等省又先后开始征课茶税。自此,除了湖北省境内汉口的茶斤仍然照边引税率,每引纳银一分五厘外,其余引税一律由一分加至二分。此外,在各省茶叶产地设立茶务衙门征收茶课。茶务衙门的课税分内课、外课,内课为正项,系上交户部、工部之课银;外课为各省督抚衙门征收的协饷,解交内务府和各省织造局使用。茶务衙门所征课税数额很大,如湖北每年征收20万两,四川16万两,安徽18万两。为了保证朝廷和地方政府及宫廷大内的财政收入,康熙三十九年对茶引征收重税。1692年,每张茶引征银2分;1695年,每签茶引(360张)征收4两2钱;1696年增至6两7钱5分;1701年又增至48两;1703年增至96两,后又增至192两,折每张茶引为5钱3分3厘,引税额上涨至原来的200多倍。
这样沉重的赋税全部转嫁在茶叶斤价上,致使茶斤收购价格迅猛上涨。茶商“引所值过于茶价”,所贩之茶非赔本出售无法全部脱手,因此请领茶引者日益稀少,茶叶贸易日渐窘困。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清政府在康熙四十年(1701年)至五十一年(1712年)这12年时间,先后4次对茶引实行宽限、截还、借领,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茶引销欠和“无商领贩,引斤日积”仍然十分严重。由于茶引征课很重,茶斤价日贵,无商领引贩茶,引课也日见短少。为维持大内茶斤的供应和解决财政困难,清政府被迫对茶叶征课政策作一些调整。首先,以“恐茶引稽缓致边外缺乏应用”之理由,对各省宽限还引,并借给茶引。
由于各省茶引悬欠过多,清政府规定以借引8千支为限。在康熙五十一年(1703年)的最后一次宽限借领后,借领各省的茶引仍为60多万张,加上原有旧欠数额,旧欠茶引累计达280余万支之多。这些欠引茶商无力再领新引以旧换新,积引愈多,也无力再偿旧引和缴纳欠的课银,被官府所拘捕的茶商也络绎不绝,全国的茶叶贸易也完全陷入严重困境。为了挽救茶务困境,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康熙五十二年将每签茶引的折价由192两降至48两,五十四年再降为12两;同时还借给各省茶引以优待茶商;对各省悬欠引课也作变通处理。在这些措施实施后,茶引的悬欠数有所减少,茶引课也有所增长,全国茶叶贸易也开始逐渐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