篆刻作品如何维权?
印章的使用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在历史上印章一直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权利、身份、信用的物化体现和载体。
一、知识产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标识的使用作出规定,“未经许可,行为人必须在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即产生构成侵权的法定后果。这里的关键要素在于知名度的认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服务的标识的保护,在立法上属于扩大保护的范围,旨在加强保护知名商标的权利。篆刻印章因具备书法、篆刻艺术元素,具备较高的创作难度和艺术性,通过长期创作实践而积累的自身独特性,已具备一定艺术价值,可视为艺术品,能够以书法、刻章作品形式获得作品著作权登记或者印章上文字的作品登记,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如果使用方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并使用权利人的美术印章,则侵犯原作者的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涉及刑事犯罪。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知名印章作为具有较高艺术性、独创性的文化艺术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思想表达,更体现其独特性和艺术美感,是艺术创作者独立创作、辛勤劳动的结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独创性作品”的范畴,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印章具有特殊的社会价值,是权利行使的象征和印记,是经营者资产、经济实力的体现,是经营者或商标信誉的标志,是经营者人格、信誉的象征和标志等。
如果使用方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印章擅自用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同类或类似产品,或经营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知名印章作为经营者资产、经济实力的体现等,将使得经营者资产、经济实力、经营者人格等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消费者、交易第三方、合作伙伴的混淆和误认,将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商标法保护
在“使用”方面,《商标法》第四条“以使用为目的”的基本原则应体现于商标的各个方面。在标识方面,除了应当体现与商品本身有特定的联系要素外,如:文字说明、图案形状、色彩等,也包含了印章的标识文字。
依据商标法规定,经营者注册商标标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知名美术作品,应通过“反向混淆”保护的方式,以维护其本身的价值或者声誉的价值。
通过上述对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综合运用,将有效遏制“傍名人”、“傍名牌”等商标权利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