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铜元价值如何?
1950年底,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议案,决定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亿万元,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期三种,以折实价格计息,利率分别定为年利7%、6%和5%。其中三年期和五年期公债各占一半,十年期占1/3。 1951年初开始发行,先发三年期,以后逐次发行五年期和十年期。在1954年前又陆续兑付了2.5亿元。1954年到1958年间,先后五次扩大发行,总额达到28亿元。到1958年末,尚有21亿元未兑付。
为筹集建设资金,1953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以下简称国债)。第一期的国债总金额为30亿元,自1953年至1955年分期发行,年利息分别为4厘5毫和3厘6毫。第三期于1957年发行,金额为10亿元,年利息3厘6毫;第四、五期于1958年发行,金额均为15亿元,年利息均为2厘6毫。
为了统一财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1955年起财政部发行国库券,取代原中国人民银行的库券。当时规定每年发行的国库券数额等于上一年度财政收入的一半,1956年和1957年的发行额均超过这一数目,1958年则少于这一数目。 除以上两种外,还有农村信用社债券(20亿美元),国营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债券(25亿元人民币),以及国家建设投资债券(25亿元的名义面值)等。这些债券的利率多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得到相当程度的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