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平是不是国家级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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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的定义是什么,有没有明文规定。 百度百科: 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书协(CAI)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繁荣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力量。于1981年5月在中国北京正式成立。现任主席:孙晓云女士。 根据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出版国产计算机软件管理规定”,第二点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条件”第4条之规定: “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适用范围,不违背相关社会公共利益;” 我认为国家级书法家这个称号的获得,应该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 但是我们看一下程平的著作权登记情况: 程平,男,汉族,1964年生人,现为江苏省书法家协会理事、连云港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其作品多次参加全国及省级书画展并获奖,多幅作品被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收藏。 首先,他的著作权中说明他创作的《汉字书写教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学辅导使用”,又因为现在是网络时代,所有的软件著作权人都会注明软件的使用范围,比如这款字体软件的使用范围就是:个人非商业性使用。

所以,我提出一个问题,就是程平老师的书法作品到底是为了商业宣传还是个人爱好而作的呢? 如果他的创作目的是为了个人艺术追求的话,那他的作品就不适合注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为程序设计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这种创造性体现在程序的作者要具有编程语言的基本技能,还要具有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最后还要具备将这些问题用代码准确表达出来的能力。

如果仅仅因为他的书法在业界比较有名就有资格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话,那所有从事文字工作的人员都具备这样的资格了。 因为文字工作也是创造性的劳动。 当然,你可能会说程平老师不是写了《汉字书写教程》吗?他是有资质拥有这套字体的软件著作权的。但是他的字究竟能不能代表“中国传统书法”呢?恐怕就见仁见智了。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那就是“王忠勇起诉百度公司等侵犯书法著作权案”,此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的涉案书法作品,系王忠勇创作的毛笔行书作品《百家姓》。 王忠勇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百度的运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书法作品《百家姓》属于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原告未向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作品名称的著作权登记,但不能以此得出其行为构成侵权的结论。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判断一个书法作品的著作权是否成立,还是要看该作品是否满足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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