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协能脱离行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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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专业社团,中国书协不具备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社会团体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为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法不需要办理企业登记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事业法人设立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同时必须脱离政府行政隶属关系,彻底斩断行政权力介入协会的源头。

其次,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各种专业社团几乎清一色都登记为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多采取事业单位登记形式),且基本上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应当指出的是,这种登记仅仅是形式上符合上述法律规范要求,并不表明此类社团已经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作和实现了真正的自主办会。因为,无论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还是企业法人,都意味着该社团要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或者补贴,这就决定了其必然要依赖政府、从行政视角看待问题并作出决策。当然,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创新,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团有可能逐步得到解脱而不再依赖政府的直接供给。但从现有制度设计来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五节“走向市场的社团”之相关论述)

最后,从历史上看,中国书协在成立之初就具有了一定的民间性质,这首先体现在其成立的初衷之上。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对于艺术问题,“我们的方针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允许批评,允许争辩,不允许武断。”“我们既不需要封建王朝的‘文庙’,也不需要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自由神’,我们要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艺术上推陈出新……”在中国书协创建伊始,其民间性质就已经有所体现,主要表现在当时中国书法界的流派纷呈和派系斗争。

1956年4月,中国书协筹备处召开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人民邮政部关于选用我国传统字体的通知》以及《中国书法艺术博物馆暂行组织机构及编制方案》。

通知指出:“我国古代文字,具有极重要的历史价值。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特作如下规定:凡用字(包括人名、地名、机构名称等)除因特殊情况不必使用繁体字者,应尽可能使用简体字代替。”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新兴的红色政权,因为当时正在推行扫除文盲运动并且大力推广简体字。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在现行汉字统一拼音符号的前提下,提倡研究古文字。”可见,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中国书协已经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间的需求,这与其说是官方赋予它的职能,还不如说是因为它自己找准了位置并且善于利用自己的影响而获得的地位。如果说它有什么缺点的话,恐怕就在于过于倾向红色政权的一面而不是去尽力均衡不同派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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