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七年公历是哪一年?
中华民国建国之初,使用的历法是世界通用的西历,也就是公历。为了表明民国纪元始于1912年,故中华民国各年中止于1911年;在年份后加“元”(year)字以示区别。如1913年,民国二年,阿拉伯数字2。1914年,民国三年,阿拉伯数字3。1915年,民国四年……。1919年,民国七年。1920年,民国八年。1921年,民国九年……
1927年7月1日,国民政府确定国号曰“国民政府”,于是1927年改为民国十六年。
1932年3月,蒋介石出任总监国,废除以庚、辛金计年的旧历法,直接以1932年公历的2月1日,取代旧历的腊月二十四日,从此,我国改用公历。同时,规定凡公历2月1日(春节)所在之年为“民历”,所属历法为“夏历”。
1935年6月,国民政府正式宣布中华民国改用公历,同时规定1935年之后三年,即1936、1937、1938年仍用夏历,“自1939年起,历改公历,新旧兼用”,这就是说从1939年开端,中华民国完全改用公历计年了。
从1937年7月到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帝国主义者战争不断,由于战事频繁,社会生活、经济、文化等一切运作不得不中止,中华民国国内政治统一,经济凋敝,内忧外患并发,民不聊生,国家无力顾及改用公历之事,仍维持夏历与公历并行不悖之状。
194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恢复中华民国纪年法,但公历仍继续得到使用并广行于世。
由上可知,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公历应是194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