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契约有收藏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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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契约,即1956年之前形成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简称“旧证”;新契约,就是现在颁发的统一制式的房地产权证书,简称“新证”。 以前的老证,是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格式,发给业主的。现在的政府,除了个别情况外(如危房重建的审批),都是直接向业主发新的产权证明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的,老证都是有效的,具有与房产证相同的法律效力。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老证和新证都能起到证明房屋权属的作用,应予以平等对待。 但是,由于颁发机构不同,新老证的效力存在差异。

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由于政府的错发证,或不发证,或吊销证照等行政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如果不是行政机关的错误,而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房多证,或者是单位违规分房,把一个房子分给几个职工而造成的“一房多证”情形,则应当承认新证的合法性,因为新证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于原证,除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的以外,一般不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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