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旗民国硬币价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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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旗国币,1928年铸造,是国民政府在北伐结束后、国民革命军占领北京后开始发行的人民币。上书“中华民国的国徽图案”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字样。正面中央竖置国旗及五星,左右两侧分列“中华民国”和“二十三年”文字;背面中心为三民主义口号,两边各有五瓣花星。该币系试铸样币,未正式流通,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基于其背面所具有的英文注释“The National Republic of China. The Three Principles of the People",即“中国人民的政治宣言”,从而推断此币应是国民政府为了宣扬三民主义而铸。不过此说法尚待进一步考证。 由于当时国民政府的财政仍相当困难,因此国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时,第56条规定了“国家有维持外交关系之必要费用,并得借外债以充应付。”随后在1934年又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国家依需要,得向国外借贷,或设定抵押取得款项,以供军事、行政、经济等项之运用。”也就是说当时的国民政府是有权对外举债的,并且这种债务属于国家债务,由国民共同承担,本质上跟现在我国的国债性质差不多,所以这些债务也称之为公债。

国民政府成立之初,鉴于通货膨胀严重,曾经发布《财政部公告》禁止私人买卖金银,同时禁止黄金、白银出口。到1930年时,又因为金融形势好转,因此发布了《财政部令》允许民间存金以及合法熔炼、精炼金锭。但是严禁人民购买国外黄金。事实上到了1935年以后,法币政策已经明显失败,货币发行量过大,导致通货膨胀愈加严重,于是当局才于1935年11月颁布了《限制金银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持有金银或境外发行的纸币、外汇、有价证券等,应悉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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