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中国用什么货币?
抗日战争前和抗战时期我国使用过法币、关金券、中储券、联银券等,这些纸币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国民政府财政部发行,其中部分由宋子文领导的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印制。 这些纸币的发行依据是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颁布的《国币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国民政府决定废除旧银元,推行法币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发钞权归于国有四大银行,并限定了发行的钞票面额、数量、币种,对流通的中外货币及各种有价证券作了调整。
为统一财政收支,国民政府建立了“国库”制度,所有税收必须解缴至中央银行,不得留在地方政府手中,各地财政支出则一律向中央银行借款。这样,通过控制发钞权和信用度极高的黄金储备,国民政府基本上掌控了法币的发放大权。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国民政府的法币政策并没有得到完全贯彻。比如,各地方军阀并不听从中央银行的指挥,继续保留了自己的发钞权力;各地政府更是将税款存于地方银行,不经中央银行手就能支取;而由于战争期间外贸顺差很大,外国银元也不断流入中国,因此国民政府掌握的金银储备其实没多少,并不能完全兑现其持有的法币发行量。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的财政实际上是一种“透支”或“预借”,即预先发行货币、透支未来的行为。这种本末倒置的财政政策为后面爆发通货膨胀埋下了祸根。 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战局的恶化,国民政府的财政更加困难。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难民救济等问题,国民政府大量印钞,造成通货膨胀更为严重。到1948年底,法币已贬值到原来的千分之一以下。
面对这种恶劣的通胀形势,国民政府先后于1947年和1648年两次发行金圆券,以期换取民众手中的法币,但收效甚微。后来甚至开始以物资(如黄金、白银)和人民币兑换金圆券,仍然没有能够阻止金圆券贬值的趋势。从1949年1月10日发行第一批金元券起,南京国民政府已经无力再发行任何形式的货币,被迫以物易物的形式维持着政府运转。1949年4月,国民党政府迁往广州后,又印制了新钞票,继续维持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