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巡抚用银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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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承明制,文职地方大员用铜印,但有例外,即清代有几类文职官员用银印,但并不像元代银印一样是特例。巡抚刚出现时用金印,后改为银印,再后来也用铜印了。康熙年间各省提督用银印,康熙四十年(1701)后用金印。提刑按察使司始设时用银印,后来改为铜印,后来部分提法使(督理粮饷或兼兵备者)又改用银印了。

清代专为总督铸造的印是纯金的,只有总督才能使用纯金印信,总督的金印尺寸比其他官员的都要大,总督的金印边长约28~30厘米,印面成正方形。其他用金印的文职官员包括京官、外官,其金印的边长在16厘米至18厘米之间。

清代总督的官品一般认为比巡抚高,但清初有巡抚(兵部尚书兼)比总督(兵部侍郎兼)品级高的事例。同为总督,在未兼兵部尚书时,督浙闽和督湖广等内地的总督,为从一品;督直隶、督四川等带将军衔的总督,为从二品。

清代各封疆大吏的印文为正楷书体。总督的印文,一般为“X X X X X 总督印”,如“钦差总督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兵部尚书印”。驻有武职大臣的直隶、四川、两广等处,总督印文为“X X X X 大行省X X X X 总督印”,如“钦差大臣直隶总督兼北等处大臣本兵工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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