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保董是什么职务?
1、何谓保董
保,保卫也。《管子·立政》:“不保其胜也,若必知胜,而何惧战?”毛传:“保,守也。”董,同“統”,《说文》:“董,统也。”有治理、管理之意。保董,即保卫董事长,为董事长的安全负责,是董事长个人的保镖。
根据民国时期法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对股东负责,受股东之委任,而执行公司之事务,如管理公司之财产,提案于股东会,决议事项,执行决议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非受他人之约聘,不得承当其他任务,惟于担任董事同时,得受其他报酬者,不在禁止之列。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提议,于召开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各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托他人代行。会议之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始可行之。董事会对股东之权益,受法律之保障。
2、保董的来源
中华民国成立前,实行的是皇帝制度,公司、企业归中央政府或地方官僚所有,私人不能投资办厂,企业处于国家的财政斡旋之下,根本没有所谓股份制公司。在清代,对于股份企业则有股董之称,其职责是在董事会领导之下,参与企业之执行决策。
1912年(民国二年)颁布《公司律》,取消了股份公司中董事长的职权,成立股东会,推选董事,公司之执行机构名称为董事事务所,董事会之职权为:一、负责股东大会之执行事项。二、监督公司事务之执行。三、聘任总办(经理),决其雇用解雇及奖励惩罚等项事宜。这完全一种行政监督权力。
1927年2月21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法的机关,同国民政府官员相似。董事在执行职务时,不受股东之拘束,而董事长与董事之关系,由章程规定之。
3、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保董
在美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公司董事会主席。其职责是: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和宣布重要事项;审查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工作成绩,提出奖惩建议;有权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当然,董事长也并非当然的临时董事会总裁,他应积极协助董事会聘请的总经理工作。美国著名的跨国企业通用公司(General Motors)的董事长一职至今仍由首席执行官(CEO)兼任。
在英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无主席一名,由全体董事推举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其职责是:将董事会议的决议付诸实施;主管公司的会务,有权将任何决议付诸董事会议,但没有征询意见和调解纠纷的权利。
德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Vorstand)由股东大会选任,或由公司多数股东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大会负责。
以上说明,外国股份制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之职权较中国的董事更大,但并无明显的保护董事长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