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作品是不是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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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美术学院副教授刘良的作品《中国故事》在法国蒙彼利埃第三届全国独立画家双年展受邀参展,但是在法国展览之前,其作品遭到了法国Musee des Beaux ArtsMuseum马赛美术学院的拒绝。这次遭拒绝的原因是因为《中国故事》与俄罗斯画家S.C.Belenicky在1976年创作的《Les Tres Paradis》内容大致相同。后来,刘良副教授一气之下将马赛美术学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宣布该馆拒发《中国故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对此,很多网友发表言论,对刘良副教授维权表示支持,艺术展览本就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别人的作品是“山寨”又有何妨,反而可以激发更多的灵感;也有观点认为,中国美术界“山竹”太多,“剽窃”“抄袭”已成公开的秘密,这也是在国外饱受排斥的原因,此次展览只是撕开了国内艺术界的“疤”;还有观点认为,国内很多所谓“艺术家”是为了出名,根本不考虑艺术性,有的甚至直接“抄袭”,一些展览也存在“潜规则”,“后门”操作现象严重。

诚然,中国的美术界当下存在的问题很多,但是,这些问题不等于法律问题。在作品是否具有法律保护意义上的独创性方面,判断的标准并非是“国内”或者“国外”是否“存在”,而非是否“在先”或“在先”多少。

关于作品的法律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线条、色彩以及表达思想感情的图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学意义和艺术性上的设计。”。从上述法律对美术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的规定来看,美术作品本质上是一种艺术性的表达,兼具美学欣赏和价值,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主要用于工业范畴的实用物品,两者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美学欣赏和价值,前者完全排斥科学性,而后者完全排斥艺术性。

而高仿品,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对已有美术作品或者设计专利的再现,它是对已有作品成分的大包大揽,其独创性在于其元素的来源,而不是其编排或表达方式。

所以,高仿品不是美术作品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就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应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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